47.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5 號解釋意旨,不包括下列何者?
(A)在院內之政黨協商行為
(B)在院內質詢時因義憤追打其他委員
(C)在委員會之表決行為
(D)在立法院公聽會之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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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712), C(30), D(48), E(0) #134499

詳解 (共 1 筆)

#2855299

大法官釋字第 435 號解釋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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