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者,各該級政府依法應負法定補償責任,各該 140 級政府已支付之費用,於下列何種情形,得向警察人員求償?
(A)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時
(B)警察人員依法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產損失時
(C)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故意違法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時
(D)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因過失違法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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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2), C(944), D(29), E(0) #2148433

詳解 (共 1 筆)

#6273049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I.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
II.前項情形,為警察人員出於故意之行為所致者,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III.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IV.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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