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所稱授信總餘額,係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之多少倍? (A)一倍 (B)一點五倍 (C)二倍 (D)二點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