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幼兒園教保人員納入勞基法第 30 條「變形工時」,以下 描述何者有誤?
(A)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B)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C)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D)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 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58), B(397), C(1981), D(785), E(0) #1794432

詳解 (共 10 筆)

#2855955

勞基法第 30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D)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B)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A)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140
1
#2817327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
(共 4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2
1
#2819947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
(共 17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0
0
#4520008

勞基法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18
0
#4677171
(C)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
(共 2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749367
勞基法30... 每日8小時,每週不超...
(共 16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3955174
(A)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共 54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4659961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
(共 7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809191

只有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並沒有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8
0
#5356900
 幼兒園教保人員納入勞基法第 30 條「...
(共 1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095457
未解鎖
當一名勞工的定期或不定期工作合約到期或因...
(共 6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私人筆記#1467038
未解鎖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
(共 69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