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根據我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哪一 項鑑定基準不限於在平..-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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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蒨 高二下 (2017/08/13)
第 二十 條 本法第四條第六款所稱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指在肢體動 作、工具運用、資訊、棋藝、牌藝等能力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技藝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專長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補充資賦優異類型:第 十五 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第 十六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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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林文華 國三上 (2020/06/04)
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5 條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資賦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 、推理及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 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 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第 16 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學術性向資賦優異,指在語文、數學、社會科學或 自然科學等學術領域,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 前項所定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前項任一領域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