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附修正「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
部 長 蔣偉寧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修正條文
第 十六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二、停聘:指...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依「教師法施行細則」之規定,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因違反重大情事經服務學校教評會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