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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學校行政學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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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教育人員任用之敘述,何者為非?
(A)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一律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B)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教師,其資格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分別訂定之
(C)教師聘約在有效期間內,除因違反聘約或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D)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
教甄◆學校行政學
-
93 年 - 台北縣93學年度國中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甄選筆試4#1009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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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
0.33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楊小葉
高二上 (2010/07/27)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二十 條 偏遠或特殊地區之學校校長、教師之資格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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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oshiki Lin
國三下 (2012/05/18)
資格都是教育部
檢舉
3F
陳奕雯
高二下 (2013/03/08)
名 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第 32 條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 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 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 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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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有關教育人員任用之敘述,何者為非?(A)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一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