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5.(※) 甲公司年初向乙個人承租辦公室,約定全年租金36萬元一次付清,另約定全
年租金扣繳稅額、房屋稅(2萬元),由甲公司負擔。事後稽徵機關依所得稅
法第14條規定調整增加租金10萬元。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則甲公司可申報
全年租金支出若干?乙應核課的租金收入若干?
(A)516,000元;480,000
元
(B)420,000元;520,000元
(C)480,000元;380,000元
(D)380,000元;416,000元。(所14、查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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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38), C(27), D(37), E(0) #317698
統計: A(15), B(38), C(27), D(37), E(0) #317698
詳解 (共 2 筆)
#703597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五類規定,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凡以財產出租
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
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
一、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
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設定定期之永佃權及地上權取得之各種所得,視為租賃所得。
三、財產出租,收有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者,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者,均應
就各該款項按當地銀行業通行之一年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
四、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
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五、財產出租,其約定之租金,顯較當地一般租金為低,稽徵機關得參照當地一般租
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租金支出,應查核其約定支付方法
及數額,其支出數額超出部分應不予認定。
本題出租人係屬個人,則應取得收據或簽收之簿摺,並依法辦理扣繳。屬中華民國居
住之個人扣繳率為10%。
甲公司:36萬元÷(1-10%)=40萬元
40萬元+房屋稅2萬元=42萬元------甲公司可申報之租金支出
乙應核課之租金收入=42萬元+調整增加之租金10萬元=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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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406
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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