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機關通知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廠商書面異議後,機關逾2個月未為異議處理,廠商遂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此時機關不得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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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2), C(0), D(0), E(0) #3310876
統計: A(31), B(12), C(0), D(0), E(0) #3310876
詳解 (共 2 筆)
#6934567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的規定(刊登公報的時機),機關必須等到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發生時,才能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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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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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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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即申訴被駁回)。
您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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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通知刊登公報: 廠商收到機關依第101條通知將刊登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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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提出異議(20日內): 廠商已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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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逾期未處理(異議期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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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02條第1項,機關應在收受異議後15日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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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機關已逾15日未處理異議,且逾2個月(遠超過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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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提出申訴(逾期屆滿次日起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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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102條第2項,廠商因機關逾期不處理異議,得自期限屆滿(即第16日)之次日起15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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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已提出申訴,申訴程序正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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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由於廠商已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訴程序正在進行,尚未出現第102條第3項所列的任何一種「可刊登」的情況(即尚未有「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的審議判斷)。
因此,在申訴審議委員會尚未作成審議判斷前,機關不得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您的判斷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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