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者,每年應幾日之給予特別休假?
(A)7 
(B)10
(C)15 
(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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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94), C(492), D(39), E(0) #1513783

詳解 (共 3 筆)

#2947004

第38條(特別休假)【相關罰則】§79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日。 
  四、三年以上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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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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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7544
原本題目:48、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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