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在我國之法效力如何?
(A)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B)尚未完成存放聯合國程序,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C)僅為國際公約之一,在我國僅具道德宣示效力
(D)法理上只能拘束簽約國,對國民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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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76), B(77), C(854), D(309), E(0) #375403

詳解 (共 10 筆)

#462580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終於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2009年05月14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的批准書,並於2009年05月22日公布。頒布全台灣正式施行。馬英九說,「施行法生效之後,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更是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適用在其它有必要這樣處理的國際公約上。」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項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另外,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積極立法保障人權。[1],該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但在2009年6月15日,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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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228
立法院終於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
->通過就變國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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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176
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終於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
最佳解的第一句話有語病我國是通過施行法喔。要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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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6316

雖然說這兩個公約是聯合國的文件。但是我國制定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此法第二條明訂:「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法律之效力。」所以選項A是正確答案。


雖然我國批准兩公約後,把批准文件送聯合國存查,被退件(聯合國表示:「只有會員國才須把批准文件送來存查喔~^_<」)。但是我國以上述法律明訂「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所以兩公約在我國還是有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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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350

沒想到這題在年底的地特五等  連考兩題  哀!

 

記取教訓 整理資料 看看看熟吧!

 

立法院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行政院於97年2月19日 函送立法院審議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業於98年3月31日經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全文53條,其宗旨在闡明正義及和平係人類之基本權利,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理念、社會階層、財富、出生背景等,所有人民在公民、政治權利方面人人平等;禁止販奴、種族集體屠殺、嚴刑拷打或任何非人道之刑罰,死刑不應行之於孕婦或18歲以下之少年等。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全文31條,其宗旨在促進各國對人權及自由之重視,提升人類在政治地位及經濟、社會、文化各方面之發展;規定締約國應尊重人民之自決權、工作權以及男女平等、組織公會、罷工、免除飢餓、恐懼、教育、工作等權利,提供人民適當之勞工保護、社會安全保險、家庭福利、參與文化、科學生活等平等機會。

兩公約係聯合國於1966年第21屆常會決議通過,並開放聯合國之會員國或經獲邀之其他國家簽署,我國係於1967年10月5日由我常駐聯合國代表團常任代表劉大使鍇代表政府簽署,惟在簽署之後,我國因受國際情勢變遷影響,始終未能完成國內批准程序。我國在97年歷經二次政黨輪替後,已正式邁入民主鞏固期,人權保障推動工作也有顯著進步,行政院為回應國內外人權發展與趨勢,完備我國人權保障法治,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並確保兩公約保障人權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曾由劉院長兆玄在97年12月22日召開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14次委員會議中,宣示將積極推動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立法工作,以使我國人權能與國際人權規範接軌,並期勉各機關將人權保障的精神納入各項施政作為,由政府部門結合民間團體的力量,共同為台灣人權的進步與發展開創出嶄新的境界。

本次兩公約及兩公約施行法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我國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應自兩公約施行法施行之日起兩年內,積極將不符兩公約規定的法規及行政措施,完成制定、修正、廢止或改進,對於提升我國人權標準、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合作,具有指標性之意義,為建立我國人權保障制度之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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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8731
所以這二份公約呈現一種國內已承認,國際不...
(共 2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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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912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 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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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219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在我國之法效力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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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509
台灣批准但在聯合國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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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704

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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