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關於權理之規定,何者錯誤?
(A)限於同官等
(B)限於在高一個職等內得予權理
(C)權理人員,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
(D)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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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24), C(23), D(71), E(0) #1509576
統計: A(33), B(324), C(23), D(71), E(0) #1509576
詳解 (共 3 筆)
#4422389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A) 高二職等(B)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D)。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1 條
依法銓敘合格人員,調任同職等職務時,仍依原俸級銓敘審定。在同官等內調任高職等職務時,具有所任職等職務任用資格者,自所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如未達所任職等之最低俸級者,敘最低俸級;如原敘俸級之俸點高於所任職等最低俸級之俸點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原職等任用人員,仍敘原俸級。
權理人員,仍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C)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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