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行政執行法》第 37 條規定,對於人之管束不得逾幾小時?
(A) 12 小時
(B) 24 小時
(C) 36 小時
(D) 48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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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5209), C(78), D(406), E(0) #937657

詳解 (共 4 筆)

#1154073
第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者。

前項管束,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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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6134

入出國及移民法

收容 受理異議時起二十四小時內 卷宗資料移送法院


行政執行法

拘提、管收 24小時內裁定


刑訴

拘提 24小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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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852

不得幾小時→不得幾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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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1852
原本題目:48 依《行政執行法》第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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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872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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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 37 條 對於人之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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