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耕作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 應有部分合計過三分之二之同意行之
(B)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耕作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 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D)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之優先購買權,係屬物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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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0), C(81), D(0), E(0) #1247324

詳解 (共 1 筆)

#1348265
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2.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3.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4.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5.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6.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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