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
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48 依土地法規定,共有土地之處分、變更及設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