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勞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依法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A)2日
(B)4日
(C)5日
(D)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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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1), B(1612), C(657), D(406), E(0) #341965

詳解 (共 10 筆)

#333627
第三十四條   (職業傷害補助費 )...
(共 1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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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773
因為要觀察三日 第四日確定不能工作就給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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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790


勞工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依法應自勞工不能工作幾日,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職業病補償費
(A) 2日
(B) 4日
(C) 5日
(D) 10日
 ~解析 :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 ( 普通傷害補助費 )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 4日起,發給普通
傷害普通疾病
 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 ( 職業傷害補償費 )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 4日起,發給
職業傷害職業。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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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844
記法:勞工職務傷痛而死(4)--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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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291
問:傷病給付為何規定自不能工作的第4日起發給?
答:查實施社會保險之世界各國,對傷病給付多設有一定等待期間,俾客觀認定被保險人有無工作能力,排除罹患傷病主觀不能工作之心理,避免給付支出的不當與浮濫。又勞工保險係適當保障被保險人,給付標準尚須兼顧保險財務之負擔程度,故有一定之計算基礎及標準。是以參照多數國家勞工保險規定,此3日稱為等待期,其規定理由綜歸如下:
1. 減少輕傷(病)者的給付申請案件,使投保單位、醫療院所與本局間的行政作業簡化。
2. 3日的給付金額甚少,減除診斷書費後實得無幾,不影響被保險人的生活費用。
3. 被保險人少領3日傷病給付金額雖少,但保險基金則積少成多,俾支付重傷、重病者的大量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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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68
幹麻突然訂一個「四」的數字,真是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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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242
4這個數字,很少在法條中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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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166
這條用三三或三四都可以解出第四日

 

第三十三條(普通傷害補助費)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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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9278
罕見的數字4    XD 害我選5日.....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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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075
那麼~公保的規定是如何呢 ? 第幾日起就可以補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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