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幾年止,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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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60), C(951), D(4), E(0) #147431

詳解 (共 3 筆)

#214591
姓名條例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授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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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696

姓名條例 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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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1964
姓名條例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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