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第 7 條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政府對於私人及民間團體興辦教育事業,應依法令提供必要之協助或經費補助,並依法進行財務監督。其著有貢獻者,應予獎勵。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VS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第 10 條 第六項公立學校,得委託私人辦理;其相關事項,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辦理。
48 教育基本法規定,政府為鼓勵私人興學,得將公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其辦法由何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