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正當理由在公司內,以公司之電腦將公司營業資料寄至自己之私人電子郵件(無故取得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依據該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之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但他沒講到帳號
48 甲係乙公司之執行經理,明知乙公司定有網路使用管理辦法,不得私自存取與營業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