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警察機關使用通知書送達應受送達人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送達..-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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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Lucy 大二下 (2022/09/11)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第 141 條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A) 收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者,應由送達人記明其姓名。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附卷。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第99點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格式如附件三),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接受詢問。惟案件未經調查且非有必要,不得任意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 前項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由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