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銀行:
(一)成立滿三年,且最近三年未曾因資金管理業務受其本國主管機關處分。
(二)具有國際金融、證券或信託業務經驗。
(三)最近一年於全球銀行資產或淨值排名居前一千名內。
48 銀行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時,其最近1年於全球銀行資產或淨值排名須居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