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鐵路附屬事業經營及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由下列何機關(構)定之?
(A)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B)鐵路機構
(C)勞動部
(D)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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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54), C(28), D(3919), E(0) #603681

詳解 (共 2 筆)

#1324512
第21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 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56-4條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 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 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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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9607
身體檢查交通部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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