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比例原則中之必要性原則,係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何種方法?
(A)能達到最大公共利益之方法
(B)最有效之方法
(C)最迅速之方法
(D)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9), B(185), C(56), D(17124), E(0) #184535
統計: A(299), B(185), C(56), D(17124), E(0) #184535
詳解 (共 4 筆)
#914881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的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到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即為學說之明文化。
1、「適當性」是指行為應適合於目的之達成,
2、「必要性」則是指行為不超越實現目的之必要程度,亦即達成目的須採影響最輕微之手段。
3、「狹義之比例原則」則指手段應按目的加以衡判,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之損害應輕於達成目的所獲致之利益,始具有合法性。
36
0
#1174974
回覆一樓,以下個人推論:
依題述「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當目的都能達成的條件下,於民主國家,主權在民的理念下,當擇以侵害人民權利最小的方式為之,而非以可達公共利益最大化為前提。
假以(A)論述,違法集會警察欲驅趕現場民眾(目的),有兩種驅離方式,一為水柱驅離,一為子彈驅離,兩者皆可驅離現場違法集會之民眾,但前者水柱僅為暫時性(還是可以在下一刻跑回來集會),後者為永久性(被打到就會流血甚至上天堂,誰還敢跑回來)。以(A)最大公共利益為選擇,為了減少時間消耗,浪費國家人力資源,防止持續僵局對峙,所以使用子彈驅離一勞永逸。請問這樣對嗎?合適嗎?還是應當選擇侵害人民權益最小的為前提才是呢?
9
0
#913449
a不可以嗎?? 有人可以解釋一下 感謝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