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法院組織法第85條規定之臨時開庭,下列何者錯誤?
(A)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B)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其法官應就本院法官中指派,不得以所屬下級法院法官充之,因地方法院法官與高等法院法官之職等與經歷均有別
(C)「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該辦法名稱中雖有「臺灣高等法院」之字句,但係由司法院定之,而非由臺灣高等法院定之
(D)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預蓋印信交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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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703), C(54), D(35), E(0) #1651285
統計: A(8), B(703), C(54), D(35), E(0) #1651285
詳解 (共 3 筆)
#5512022
第 85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
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第 4 條
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預蓋印信發交備用。
前項預蓋印信之用紙,使用前應先編訂號碼,使用時並應登記取用簿,由各法院院長指定專人負責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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