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對於非行政處分而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處理?
(A) 逕行實體審查
(B) 為不受理之決定
(C) 作成情況決定
(D) 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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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876), C(14), D(89), E(0) #325852

詳解 (共 4 筆)

#648577

訴願法第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第8款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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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97

(D)

第 79 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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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0549
訴願法 nn第 77 條n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n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n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n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n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n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n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n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n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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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98
第 82 條對於依第二條第一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 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 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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