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下列何者無須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A)立法委員本人之國內上市股票
(B)直轄市議員其配偶之國內上櫃股票
(C)立法委員其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
(D)縣議員其配偶之國外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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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2), C(47), D(159), E(0) #3183541
統計: A(3), B(12), C(47), D(159), E(0) #3183541
詳解 (共 2 筆)
#5987995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C
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ABD
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立法委員及直轄市、縣(市)議員於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前條第一項所列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
(A) 立法委員本人之國內上市股票
(B) 直轄市議員其配偶之國內上櫃股票
(C) 立法委員其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
(D) 縣議員其配偶之國外上市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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