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公司負責人向乙公司借牌,以乙公司名義向某鎮投標「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鎮長丙明知甲公司借牌投標之違法情事,仍然指示承辦人員通過其投票審查,最終得標,甲因而獲取工程利益。鎮長丙有無犯罪?
(A)構成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B)構成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C)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D)沒有犯罪,因乙公司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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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5), B(573), C(346), D(108), E(0) #3143889

詳解 (共 5 筆)

#5933535

刑法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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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負責人向乙公司借牌,以乙公司名義向某鎮投標「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鎮長丙明知甲公司借牌投標之違法情事,仍然指示承辦人員通過其投票審查,最終得標,甲因而獲取工程利益。鎮長丙有無犯罪?
(A) 構成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B) 構成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
(C) 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D) 沒有犯罪,因乙公司確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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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選項為 (A) 構成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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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解釋:
  1. 公務員身分與職務範圍
    鎮長丙為公務員,其對於鎮公所發包的「河川暨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具有最後的核定與監督權,因此該採購案件屬於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2. 明知違背法令
    「借牌投標」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87 條第 5 項(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屬於不法之投標行為。丙明知甲公司借牌的違法事實,卻仍指示通過審查,符合圖利罪中「明知違背法令」的要件。
  3. 圖私人不法利益並獲得利益
    丙的指示行為使甲公司成功得標並獲取工程利益,這屬於圖取「私人不法利益」,且甲公司確實已因而獲得利益。
  4. 適用法條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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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錯誤:
  • (B) 構成對非主管事務圖利罪:此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是指利用職權或身分,圖取「非其本身職掌」的事務利益。本題中工程屬鎮長權限,故屬主管事務。
  • (C) 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收賄罪的前提是必須有「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的行為。題目並未提到丙有收受任何好處,僅提到其「指示通過」,故無法成立收賄罪。
  • (D) 沒有犯罪:即使乙公司合法存在,但「借牌投標」本身就是《政府採購法》所禁止的非法行為,公務員配合非法行為圖利廠商即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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