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父在乙女小時候,對乙多次為強制性交行為。乙成年後,甲因病陷於無自救能力狀態,乙竟拒絕對甲為 生存所必要之扶助及保護。有關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依據刑法第 293 條無義務遺棄罪處罰
(B)乙依據刑法第 294 條有義務遺棄罪處罰
(C)乙依據刑法第 295 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處罰
(D)乙依據刑法第 294 條之 1 不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0), B(284), C(607), D(4447), E(0) #2796914

詳解 (共 6 筆)

#5315563
刑法第 294-1 條  對於無自救力...
(共 4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1
0
#5324067

刑法294-1條 第2項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無自救力之人對其為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對於因親屬...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免費重點整理:(有不夠詳細請告知)

35
0
#5488003

若父母過去曾對子女施暴、虐待,或者無正當理由從未扶養過兒女,依照民法規定1118條之1規定,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若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對子女虐待之情節重大,子女甚至可以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 但就刑事責任而言,甲從未扶養過乙,乙拒絕扶養甲卻可能須負遺棄罪之刑事責任,對乙而言未盡公平,因此刑法增訂第294條之1列舉如有各款情形者,則不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可參見文末法條)

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規定加以抗辯以免除罪責。 但筆者在此補充一則實務見解:台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9號刑事判決認為,如果父母在子女即將成年之際(例如17歲)才離家,此時因子女即將成年已具有謀生能力,縱使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兩年,尚未達法條所定「情節重大」之標準,在此種情況下,子女是無法依此條主張免除遺棄罪的責任。
刑法第294條之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

18
0
#5190366
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1﹞對於...
(共 42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331605

刑法294-1條 第2項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對於因親屬...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4
0
#5276907
48 乙父多次性侵乙女。乙成年後,甲因病...
(共 4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2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713056
未解鎖
48.               ...
(共 6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3988837
未解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EN法規類別:行...
(共 3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