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勞工保險條例老年給付之請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自得請領老年給付之日起,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C)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D)被保險人年滿 60 歲,保險年資合計滿 15 年,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統計: A(1368), B(1072), C(590), D(1040), E(0) #2455643
詳解 (共 7 筆)
勞工保險條例
第 30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58 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D選項)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C選項)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A選項,不受限制,故無請求時效)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B選項)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8年之後只要符合老年給付請領資格,都可以請領老年給付,沒有請求期限問題。
回上,我猜是怕你因為之後可能又想工作,而不領取,不小心超過時效。畢竟一但領取就不得再參加勞工保險。
6. 老年給付的請領時效是幾年?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被保險人不論退保時是否符合請領老年給付規定,如再工作,繼續加保可累積保險年資,如不想再工作,仍可到符合老年給付請領條件時再申請,不受請求權時效規定之限制。
(但請注意:如果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前已離職退保並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者,應於達到法定請領年齡時請領老年年金或老年一次金,或依規定請領減額或展延老年年金。).......擷取自勞保局全球資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