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對於保險給付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
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B)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
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C)同一種保險給付,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D)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
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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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238), C(6089), D(348), E(0) #2331767
統計: A(291), B(238), C(6089), D(348), E(0) #2331767
詳解 (共 2 筆)
#4089000
(A)§19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B)§20-1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C)§22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D)§29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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