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有關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對於保險給付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 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
(B)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 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C)同一種保險給付,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D)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 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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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238), C(6089), D(348), E(0) #2331767

詳解 (共 2 筆)

#4089000

 

(A)§19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

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者,不予合併計算

 

(B)§20-1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C)§22

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重複請領

 

(D)§29

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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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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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ise (202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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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9 條 2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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