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間之法律關係,下列何者須依大陸地區之規定處理?
(A)判決離婚之事由
(B)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之效力
(C)父母之一方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為大陸地區之父或母與台灣地區子女之法律關係
(D)在大陸地區由不當得利而生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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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2), C(14), D(380), E(0) #2990082
統計: A(8), B(32), C(14), D(380), E(0) #2990082
詳解 (共 2 筆)
#5597051
第 49 條
關於在大陸地區由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事實而生之債,依大陸地區之規定。
第 52 條
結婚或兩願離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
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
第 56 條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第 57 條
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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