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面對貧窮及失業問題,政府依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訂定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其第 4 條所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的相關措施,下列何者錯誤?
(A)教育投資
(B)資產累積
(C)公益創投
(D)社會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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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96), C(550), D(111), E(0) #1510236

詳解 (共 3 筆)

#1593116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措施之方式如下:

一、教育投資:協助改善就學設備、課業輔導或提升學歷。

二、就業自立:協助就業準備、排除就業障礙,提供或轉介就業服務、職業訓練、輔導證照考試、小本創

        業或穩定就業誘因。

三、資產累積:協助儲蓄、投資、融資,累積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

四、社區產業:結合地方特色產業,協助增加在地謀生技能或在地就業。

五、社會參與:協助參與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志願服務或公共服務。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發展之創新、多元或實驗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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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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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積極自立脫離貧窮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脫離貧窮措施之方式如下:

一、教育投資:協助改善就學設備、課業輔導或提升學歷。

二、就業自立:協助就業準備、排除就業障礙,提供或轉介就業服務、職

    業訓練、輔導證照考試、小本創業或穩定就業誘因。

三、資產累積:協助儲蓄、投資、融資,累積有形資產或無形資產。

四、社區產業:結合地方特色產業,協助增加在地謀生技能或在地就業。

五、社會參與:協助參與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志願服務或公共服務。

六、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發展之創新、多元或實驗

    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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