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A 地方政府於辦理道路改善工程時,未經徵收程序,即將A 之土地新開闢為道路之一部,並已完工驗收開 放使用。請問A 應如何循救濟途徑主張其權利?
(A)依行政訴訟法第8 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回復原狀
(B)依行政訴訟法第6 條提起確認訴訟,確認公法上關係不存在
(C)依行政訴訟法第7 條請求損害賠償
(D)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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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52), C(55), D(272), E(0) #711134

詳解 (共 2 筆)

#2539530

國家賠償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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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7430
(C)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合併==>行政法院
(D)
單獨提國家賠償===============>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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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5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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