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有關勞工保險普通事故的傷病給付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最長三個月
(B)最長六個月
(C)最長一年
(D)最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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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1160), C(2280), D(704), E(0) #208864
統計: A(331), B(1160), C(2280), D(704), E(0) #208864
詳解 (共 6 筆)
#586281
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最多十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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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483
| 第35條(普通傷害補助費之發給標準)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
| 第36條(職業傷害補償費之發給標準)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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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3598
法條比對
勞基法
| 第 59 條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 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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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1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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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912
又是一個把法學知識出到憲法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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