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8.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 號解釋,對人實施之臨檢,除須以有相當理由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構成危險者,並需遵守何種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A)比例原則
(B)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C)舉輕明重原則
(D)罪疑唯輕原則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Amy Chien 高三下 (2012/10/22)
釋字第 535 號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F
Sue Huang 國三下 (2013/06/06)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比例原則
3F
Cathy Peng 大二下 (2013/06/11)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4F
ja80049 高一上 (2016/05/28)
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比例

48.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 號解釋,對人實施之臨檢,除須以有相當理由認其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