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阿摩線上測驗
2F
|
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07/15)
原本題目: |
4F Gavin老師 國三上 (2016/12/22)
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 第五十八條 (申請遞補)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雇主聘僱之外國...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