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金額超過規定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B)續期保險費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一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C)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D)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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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4167), C(291), D(113), E(0) #3021141

詳解 (共 4 筆)

#5710031
續期保險費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一個月(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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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587

13條
  1、續保1個月內未交⋯⋯保險人10日催告⋯⋯3個月寬限⋯⋯寬限屆期未交⋯效力停止。
  2、契約效力停止後⋯⋯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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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8875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3條>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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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314

(B) 續期保險費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一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終止

題目中「一個月」是錯誤的 > 正確答案應【三個月】為寬限期

題目中「效力終止」是錯誤的 > 正確答案應為【效力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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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 13 條

1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2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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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30157
未解鎖
簡易人壽保險法13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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