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保險單借款未清償前,如因發生下列哪些情事時,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
額內扣抵之? A.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B.保險契約終止 C.保險契約滿期 D.發生保險事故
(A)僅 ABC
(B)僅 ABD
(C)僅 BCD
(D) 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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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5), B(311), C(980), D(3858), E(0) #3021143
統計: A(575), B(311), C(980), D(3858), E(0) #3021143
詳解 (共 5 筆)
#5999273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二十三條
1 簡易人壽保險之保險費付足一年以
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單為質,在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額內,向保險人申請借款。
2 前項借款未清償前,因保險契約效
力停止、終止、滿期或發生保險事故時,
其所欠之本息,應於給付之金額內扣抵
之。
被引用條文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二條
1 簡易人壽保險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者,屬交通部主管,業務並受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監督。
2 其他保險業者經營簡易人壽保險業務,由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主管,並適用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二十六條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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