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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06年 - 106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32 期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一般金融類、消費金融類)#66600 | 科目:公職◆銀行內部控制◆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32 期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測驗: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一般金融類、消費金融類)#66600

年份:106年

科目:公職◆銀行內部控制◆法規

48.依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之授信限額規定,銀行對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 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多少?
(A)百分之二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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