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因為實體判決尚未決定的關係嗎????
因為不是行政處分...
第5條(先行停止職務之情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對於移送之懲戒案件,認為情節重大,有先行停止職務之必要者,得通知被付懲戒人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
主管機關對於所屬公務員,依第二十四條規定送請監察院審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而認為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48.公務員甲因案被移送懲戒,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認為情節重大,通知該管主管長官先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