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這就是所謂的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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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dy Lin 高二下 (2012/11/19)
一、比例原則的意義 比例原則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了三個次要概念: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此種分法是源自於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九五八年六月十一日判決的「藥房案」(Apothekenurteil)。在藥房案中,法院對於人民自由權利(本案是營業權)之侵犯的合法性問題,提出了所謂「三階理論」─就是手段的「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性」原則。以後的法院審判實務也就將這「三階理論」成為「比例原則」的內容。後來,學界附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見解,逐漸形成比例原則的通說。 「適當性」原則係指一個法律或公權力措施的「手段」可達到「目的」之謂也。 「必要性」原則是指,在所有能夠達成目的之手段.....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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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李柏油 大一下 (2013/06/03)
轉載3f 十一、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十二、 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十三、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 行為之動機與目的。(二) 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三) 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 ...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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