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明定之科刑輕重審酌標準?
(A)犯罪後之態度
(B)犯罪行為人之身分地位
(C)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D)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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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5067), C(208), D(201), E(0) #1469530
統計: A(158), B(5067), C(208), D(201), E(0) #1469530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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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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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1884
| 第 57 條 |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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