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憲法》第111條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分配如遇有爭議時,由何機關解決?
(A)立法院
(B)行政院
(C)總統
(D)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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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5), B(725), C(56), D(2), E(0) #1990967

詳解 (共 4 筆)

#3353506

《憲法》第111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決之。

另外,地方制度法第77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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