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何種保
全程序?
(A)假處分
(B)假扣押
(C)假執行
(D)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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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88), B(929), C(257), D(70), E(0) #1990960
統計: A(3288), B(929), C(257), D(70), E(0) #1990960
詳解 (共 7 筆)
#3353417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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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269
【補充】
假扣押:
是「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
假扣押的目標就是「金錢」,也可以將扣押物品透過變賣、拍賣的方式轉換成金錢。
假處分:
則是對「金錢以外」之請求先為保全之強制執行。所謂「金錢以外的請求,如:禁止處分不動產上的權利、 防止權利義務現狀的變更、命令或禁止進行一定的行為等。在聲請假處分執行之前,必需先取得「假處分裁決」作為執行名義,才可以聲請假處分執行。
假執行:
在判决尚未確定之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此時因為已經有判决存在,為了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定的時間,所以准許債權人在提供擔保後,先進行假執行取回債權。
所以,「假扣押」、「假處分」只是預防債務人脫產的一種手段,並不會真正處分掉債務人財產。
而「假執行」則是實質進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務人所欠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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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0876
假扣押: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
假處分:就金錢以外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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