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某甲在同一公司繼續工作滿1年6個月,依法應有幾日的特別休假?
(A) 3日
(B) 5日
(C) 7日
(D)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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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353), C(2679), D(299), E(0) #1891196
統計: A(234), B(353), C(2679), D(299), E(0) #1891196
詳解 (共 5 筆)
#3053478

換了圖檔,感謝樓下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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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2166
|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1) |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樓上的圖0~6月應該有錯誤? |
(2) |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
(3) |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
(4) |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
(5) |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
(6) |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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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2731
六個月以上已有3天,滿一年又有7天,為什麼一年6個月加起來不是應該給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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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0673
勞動基準法(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 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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