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種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利息
(B)租金
(C)贍養費
(D)運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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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300), C(147), D(2390), E(0) #1891198
統計: A(218), B(300), C(147), D(2390), E(0) #1891198
詳解 (共 5 筆)
#3140627
民法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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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5660
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口訣:力宏請吃(職)飯(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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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640
消滅時效 | 除斥期間(預定期間) | |
解釋 | 請求權因經過一段期間不行使致使該請求權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 | 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權利消滅 |
目的 | 維持新建立之秩序 | 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 |
客體 | 請求權: 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之權利 | 形成權: 權利人單方面意思表示,使已成立之法律關係之效力發生、變更或消滅。 (承認權、選擇權、撤銷權、解除權、終止權、抵銷權) |
起始時間 |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行為時算 | 自權利發生時起算 |
中斷、不完成 | 有 (民129以下) | 無 不變期間,除法律另定,不得展期 |
逾期 | 請求權仍得行使,但義務人得主張消滅時效而拒絕履行(抗辯權) | 權利當然消滅,不得再主張 |
拋棄時效利益 | 得 (民147) | 無 |
非義務人提抗辯,法院依職權調查 | 不得 | 得 |
效期 | A. 一般15年消滅(民125) B. 短期5年消滅(民126):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 口訣:力宏養植株 C. 2年消滅(民127):(BY伊藤師) a. 住的、吃的、玩的 b. 運費 c. 動產租金 d. 專技人員報酬 D. 2/10年消滅(民197):侵權行為損害賠償a. 2年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b. 10年自有侵權行為時 | 一般無規定 A. 意思表示錯誤之撤銷權(民91):民法88條及89條之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B. 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銷權(民93):民法92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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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3763
(A)(B)(C) 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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