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根據大眾捷運法,旅客發生下列何種情形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A)車輛 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B)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 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C)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D)拒絕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 B(98), C(691), D(42), E(0) #2393436

詳解 (共 2 筆)

#4968523

大眾捷運法 第 50-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

    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

    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

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5
0
#4356547
大眾捷運法50-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
(共 1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