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根據大眾捷運法,旅客發生下列何種情形可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A)車輛
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B)進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
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C)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D)拒絕
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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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98), C(691), D(42), E(0) #2393436
統計: A(44), B(98), C(691), D(42), E(0) #2393436
詳解 (共 2 筆)
#4968523
大眾捷運法 第 50-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許可攜帶經公告之危險或易燃物進入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
或車輛內。
二、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天橋或地下道,跨越完全獨立專用
路權之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規定。
未滿十四歲之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監督不周,致違反第一項規定
時,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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