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未依規定受委託辦理車輛檢驗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停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
(A)三個月至一年
(B)六個月至一年
(C)一年至二年
(D)一個月至一年 ,或廢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之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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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81), C(22), D(434), E(0) #487144

詳解 (共 3 筆)

#1384506
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一 
 
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受委託辦理車輛檢驗者,公路主管 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停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一個月至一年,或廢止 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之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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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222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未依規定辦理檢驗、考驗者,得停止其辦理檢驗考驗三個月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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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3505
公路法第7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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