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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約僱人員進用及儲備候用甄試【監理專業常識】#1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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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年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約僱人員進用及儲備候用甄試【監理專業常識】#11943 |
科目:
公職◆交通行政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年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約僱人員進用及儲備候用甄試【監理專業常識】#11943
年份:
102年
科目:
公職◆交通行政
48.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未依規定受委託辦理車輛檢驗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停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
(A)三個月至一年
(B)六個月至一年
(C)一年至二年
(D)一個月至一年 ,或廢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之證照。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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