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公司與乙政府機關發生履約爭議,甲公司認為乙機關應追加預算,乙機關拒絕,請問甲公司不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管道?
(A)調解
(B)仲裁
(C)裁決
(D)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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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9), C(41), D(11), E(0) #3676147

詳解 (共 2 筆)

#7132620
甲公司與乙政府機關發生履約爭議,甲公司認為乙機關應追加預算,乙機關拒絕,請問甲公司不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管道?
(A) 調解✔️
(B) 仲裁✔️
《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

1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ㅤㅤ
(C) 裁決❌
  1. 裁決制度處理的是公法爭議,不適用於民事契約爭議。

    例如:

    • 《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公法)

    • 《行政程序法》下行政爭議裁決

    • 各種行政專業裁決制度(學生申訴、地價裁決等)

  2. 政府採購契約「私法契約」,屬民事爭議,而非行政處分或公法義務關係。
  3. 因此甲公司不得採用「裁決」作為救濟方式。
ㅤㅤ
(D) 訴訟✔️
  1. 履約爭議本質為民事契約爭議,雙方地位對等,因此應走民事法院訴訟。
  2. 甲公司當然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契約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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