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未滿7歲之繼承人為拋棄繼承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之
(B)拋棄繼承之3個月期間,自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時,開始起算
(C)拋棄繼承之效力,自法院收受繼承人之書面表示之日起生效
(D)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時,應提出已書面通知次順序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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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100), C(35), D(21), E(0) #3159802
統計: A(192), B(100), C(35), D(21), E(0) #3159802
詳解 (共 5 筆)
#6216086
民法 第 1174 條 (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1.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2.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3.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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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011838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拋棄繼承」的程序、要件與效力,屬於民法親屬編中「繼承」的核心概念,主要規範於民法第 1174 條及第 1175 條。
正確答案為 (A) 未滿7歲之繼承人為拋棄繼承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之。
理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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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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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3 條,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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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76 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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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是一種具有重大法律效果的單獨行為(單方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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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未滿 7 歲的繼承人要為拋棄繼承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例如其父母)代為向法院為拋棄之意思表示。此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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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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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拋棄繼承的 3 個月期間,應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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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與「知悉其得繼承」不一定是同一個時間點。例如,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後,第二順位繼承人才會「知悉其得繼承」,此時才開始計算他/她的 3 個月期間。因此,本選項的敘述是不精確且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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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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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175 條,拋棄繼承之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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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開始時」是指被繼承人死亡的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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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的效力是回溯到被繼承人死亡時就生效,而非從法院收受書狀時才開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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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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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第 1174 條第 3 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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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條的文義「拋棄繼承後」可知,通知次順序繼承人是拋棄繼承生效之後的義務,而非拋棄繼承生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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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的效力,在於繼承人於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法院為表示時即已發生(並溯及繼承開始時)。未通知次順序繼承人,並不影響拋棄繼承本身的效力,僅是未盡告知義務。因此,本選項稱「始生效力」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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